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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既遂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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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既遂如何認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嚴格從法律條文的規定來分析,綁架罪的客觀行為是單一行為,即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綁架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將被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的控制,則應認定為未遂。至於行為人在綁架他人後是否實施勒索財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至於是否勒索到財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沒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