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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刑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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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刑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刑法規定“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刑法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