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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7條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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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7條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司法解釋如下:所謂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嗎啡、大麻、可卡因等國家進行嚴格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走私”毒品是指攜帶、運輸、郵寄毒品非法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販賣”毒品是指非法銷售毒品,包括批發和零售;以販賣為目的收買毒品的,也屬於販賣毒品。“運輸”毒品是指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採用隨身攜帶的方法,將毒品從這一地點運往另一地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