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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簡訊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於必須確定該電子資料本身的真實性並核實資料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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