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理解

經驗 閱讀(2.62W)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理解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的規定。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始終處於弱勢地位,從保護勞動者權益出發,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法對此項權利也做了規定,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樣有利於勞動者根據自身的能力、特長、志趣愛好 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職業,充分發揮勞動者自身潛能,從而有利於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