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要看協議內容本身。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資料號碼;
(三)勞動合同時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要求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限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能夠商定試用期、訓練、保守祕密、增加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此,只要具備上述條款的勞動協議就屬於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