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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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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程式是怎樣的

首先。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其次,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辦案的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無須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

通過法院委託鑑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鑑定申請。

該申請經人民法院同意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