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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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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退回補充偵查

可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有:

1、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