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的判斷標準有:
1、主體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3、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係。
5、主觀過錯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