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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如何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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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如何評定

傷殘鑑定評定如下: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評價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評定。分為10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層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數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