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公寓不是公有住房,兩者區別如下:
1、軍隊公寓住房,是指劃定在公寓區內,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住房。公寓住房主要保障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和在編職工在職期間住用,不能出售,離職要遷出。
2、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員離退休、轉業、復員、調動工作後已安排住房或購買住房的,應當限期騰出現住用的公寓住房。對現居住在公寓區內的其他人員,應採取調整、置換和安排購房等辦法逐步遷出。
3、公寓房面積指標是包含全部公攤面積在內的建築面積指標。師職住房面積標準為92-120平方米,團職住房面積標準為72-92平方米,營職以下住房面積標準為54-72平方米。
4、公有住房承租人享有房屋使用權,可以一直居住,但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