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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44條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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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44條的疑問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釋義:本條是關於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轉移的規定。路貨買賣是指標的物已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尋找買主,可以是出賣人先把標的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然後再尋找適應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也可以是按一個買賣合同買受人未實際收取標的物前,再將處於運輸途中的標的物轉賣給另一方。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8條對路貨買賣的風險承擔問題作了規定,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者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者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者損壞應由賣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