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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第427條居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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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法第427條居間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釋義:本條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在居間合同中只有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否促成,有著不確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因此,委託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有時儘管居間人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盡了向委託人報告或者媒介的義務,但合同終究沒有成立,沒有達到居間合同的目的,居間人仍然不能請求報酬,委託人有權不予支付報酬,因為報酬是居間人服務成果的對價,沒有促成合同成立,則不得請求支付報酬。這一點與承攬合同必須是承攬人完成了工作後才能請求報酬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