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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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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與主合同之間的法律關係

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係是主從關係。擔保合同的性質是從合同的性質。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是不會影響主合同的效力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物權法》第172條規定: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