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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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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簡稱,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制定。《合同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99年3月15日通過,於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共計有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