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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級標準及等級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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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分級標準及等級如何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的有關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2、重大事故: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一次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3、較大事故: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一次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4、一般事故: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一次造成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主要是根據事故的性質、造成的影響和傷害程度等等情況進行的劃分,安全事故除了可以按照事故等級進行劃分,我國還根據事故行業、事故的原因等等進行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