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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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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可

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