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辭職還需要理由嗎

經驗 閱讀(2.85W)

辭職還需要理由嗎

辭職無需理由。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非試用期內需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辭職無需理由,只要沒有約定服務期,提前通知期一過,便可以離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