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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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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能力鑑定怎麼處理

不服勞動能力鑑定的處理如下: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影印件。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