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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物件的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利的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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