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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登出手續。需要提交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出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等。
地方可能對於登出房屋租賃備案有不同規定,例如北京市規定需要在合同終止之日起5日內辦理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登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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