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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條件:
1、危難真實存在。
2、危難必須威脅共同的安全。
3、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合理的、額外的。
4、挽救措施一定要有效果的。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指措施在進行了有限的犧牲後有效地解除了船貨的危險。
5、損失和費用必須是直接和特殊的。
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均為使船舶、貨物和運費免於遭受損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論損失與費用有大小,都應由船方、貨主和付運費方按最後獲救價值共同按比例分攤。這種分攤稱為共同海損的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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