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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教師資格證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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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教師資格證的情況有哪些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