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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法律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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