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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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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手續需要什麼

目前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如果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無爭議,建議雙方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優點是時間快,手續簡便。協議離婚需要雙方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雙方自願簽署的離婚協議,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材料,待工作人員稽核完畢後,符合條件的當場可以發放離婚證書,雙方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爭議較大,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或者對小孩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的,只能採用訴訟離婚的方式。訴訟離婚缺點是週期較長,程式較為複雜。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你,謝謝。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