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清末總督和巡撫有什麼區別

經驗 閱讀(2.05W)

清末總督和巡撫有什麼區別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都是從明朝開始設定的。政府派大臣處置地方軍政事務,分別是“總督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和“巡撫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前者就是總督,後者就是巡撫,都屬於臨時性質事罷還朝。 清朝時,正式以督撫為地方最高長官。總督管轄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轄區內的軍民要政。巡撫是省級地方長官,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鴉片戰爭前,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8總督為:直隸、陝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福建、江西。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定。直隸、四川兩省只設總督,不設巡撫。甘肅巡撫於1754年撤去,由陝甘總督兼任。公元1884年,建新疆省,開始設甘肅新疆巡撫,駐烏魯木齊。公元1885年,臺灣建省,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駐臺北,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其餘各省則督撫並置。總督的官品高於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