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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什麼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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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什麼時設立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中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為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權,如留置權、質權或其他抵押權時,那麼未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但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則有這種對抗效力。

抵押權:

是一種法律協議,當資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時,它能夠保護資金借出人。抵押權賦予資金借出人從協議中確定的資金借入人資產的出售所得現金中獲得償還的權利。在被稱作抵押協議的法律檔案中,借貸雙方規定了各項抵押條款。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