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承受。
企業合併屬於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的一種。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是指,債權債務的承受人取代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法律關係的新當事人,出讓人的權利義務完全轉移給新的承受人。
(二)公司的變更。
(三)公司消滅。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併協議,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併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