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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條件的種類有兩種,一種是必須具備的條件;一種是禁止結婚的條件。
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符合法定婚齡。
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6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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