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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清償能行使別除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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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清償能行使別除權嗎

根據法律規定,別除權的行使不參加集體清償程式。別除權標的物雖然也是破產人的財產,並且可能在破產宣告後為清算人的接管,但為了實現別除權的優先受償權,需要將別除權標的物與破產財產區分開來。將用於別除權人個別清償的標的物與用於全體債權人集體清償的破產財產之間劃出一道界線,使別除權人能夠不受清算人的任何干涉而順利地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破產法》第35條中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債務人對原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行為無效,債權人不行使別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