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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債權人能提出異議,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在接到通知後可以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73條,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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