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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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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扶養協議與贈與合同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1、受贈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贈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贈與財產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產,扶養人只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產。

3、法律合同生效的時間點不同: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遺贈扶養協議自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