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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有兩年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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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有兩年限制嗎

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因此兩年沒有審理判決肯定是不對的,可以向法院監督部門反映。既然要進行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就必須要在案件裁決後儘快的落實執行,不能夠一直拖著,拖太長時間結果肯定有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