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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特定的書面形式;
(2)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
(3)內容僅限於解決案件所涉及的科學技術問題,而不是就法律問題提供意見;
4)受利害關係影響較小;
(5)鑑定意見必須是由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的,具有這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作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6)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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