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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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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傳真形式簽署的合同有效嗎

傳真屬於《合同法》所指的“資料電文”的範疇,傳真具有易偽造的特點,在民事訴訟中,如無其他相關證據相佐證,一旦對方否認,單獨的“傳真合同”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援。

因此,對於大額合同,我們不建議使用傳真形式簽署,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傳真形式簽署的,在傳真簽署後要及時交換正本。

般說來,為提高效率,對於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額的合同,在簽署了《框架性協議》的情況下,使用傳真形式簽署合同較為妥當。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