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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次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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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多次尋釁滋事如何認定

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認定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一般理解為三次以上。並且對於“多次”的認定,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尋釁滋事行為必須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對於行為人基於一次犯意實施犯罪的,或者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的連續強拿硬要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