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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孩子改名有什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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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孩子改名有什麼要求

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離異的孩子想要更改名字,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首先需要取得孩子父母雙方的同意,以書面材料為證;2、年滿10歲的孩子,父母為其改名,需要爭取孩子同意;年滿18歲的孩子,父母為其改名,需要徵得孩子同意。滿足以上條件,即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又或者是派出所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