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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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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

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限制加重原則的特點,就是將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在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並規定刑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