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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房產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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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到期房產如何辦

土地到期房產辦理說明如下: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相關說明: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但應依法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否則,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法辦理登出登記。

2、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的規定,國家可以強制收回土地使用權,如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責令交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