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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申請哪些房地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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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申請哪些房地產登記

當事人可以申請的房地產登記有以下幾種:

(1)土地使用權或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的初始登記;

(2)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地產的轉移登記;

(3)因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而取得房地產權利的有關登記;

(4)變更登記;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登出登記;

(6)因房地產權利證書滅失、破損而重新申領、換領房地產證書等其他登記。

房地產登記制度是現代物權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房地產登記,是指,經申請人申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將申請人的房地產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地產登記簿予以記載的行為,是將房地產權利現狀、權利變動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事項記載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予以公示的行為,是一種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