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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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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以及一些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下幾個方面的房地產糾紛可以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

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佔、返還、佔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他項權利與相鄰關係,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等方面的爭議;

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專案及安全檢查的鑑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