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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請仲裁的房地產糾紛有: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審理辦結的房地產糾紛;
2、涉及離婚、收養、監護、繼承、析產、贈與的房地產糾紛;
3、涉及落實政策問題的房地產行政訴訟;
4、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後發生爭議的房地產糾紛;
5、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房地產糾紛;
6、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分房的房屋糾紛。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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