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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生效證明如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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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生效證明如何開

要開離婚生效證明的話,一般是根據離婚訴訟的生效判決書來處理,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後,應在文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後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因此當事人可以依照生效判決書到法院申請開具離婚生效證明。根據法律規定,生效證明就是指法律文書過了上訴期雙方當事人沒有上訴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因此到法院申請開具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宣判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