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法院到場調取,或者申請公證處監督調取電子資料並做成公證書的電子證據;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電子證據都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申請法院到場調取,或者申請公證處監督調取電子資料並做成公證書的電子證據;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電子證據都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