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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老公承認出軌的,可以作為夫妻訴訟離婚的證據,是屬於當事人陳述的證據型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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