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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調查一方出軌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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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調查一方出軌證據嗎

離婚時往往一方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來調查另一方“出軌”的證據,往往忽略了其它準備工作,這樣得不償失。夫妻一方“出軌”的證據無非起到兩方面的作用:一是證明感情破裂;二是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1、單以“出軌”用以證明感情破裂,還遠遠不夠。因為法庭在認定感情是否破裂時主要考慮婚前感情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及有無和好可能。因此,單以“出軌”證明感情破裂與調取“出軌”證據所付出的精力和時間是不成正比的。

2、以“出軌”證明受傷害,要求賠償。這部分存在證據瑕疵和客觀上的困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