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與職責如下:
1、設定環境保護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3、編制並實施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4、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任務;
5、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和環境保護裝置執行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安全、穩定、連續運轉,並對汙染排放及環保設施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6、負責汙染源監測和環境保護統計;
7、處理環境汙染事故和汙染糾紛,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8、建立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並與經濟利益掛鉤;
9、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