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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養父母與養子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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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解除養父母與養子的關係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除收養關係。協議解除的程式是:

一、收養關係當事人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辦理機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三、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收回收養登記證,發給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