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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關係在一般情況下,如父母離婚等,是不能結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式或法律規定,父母子女的關係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係依法消除。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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