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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況下,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允許解除。
父母子女關係分為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依法送養子女而終止。在通常情況下,其相互關係不允許解除。
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27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父子關係也可參照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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